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世奎与被执行人徐世哲、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世奎,徐世哲,陈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世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世哲,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贾世奎与被执行人徐世哲、陈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爽、徐世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世奎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陈爽、徐世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世奎借款利息4,733.00元(计算至2015年6月5日),2015年6月6至履行完毕时的利息按年利率2%给付时另行计算;三、被告陈爽、徐世哲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72.00元,由二被告负担4322.00元,原告贾世奎负担5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爽的工资,现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