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董光莲申请执行江林民间借贷纠纷17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光莲,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董光莲,女,1950年5月出生,汉族,住盐源县盐井镇润盐西街。被执行人江林,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盐源县盐井镇。董光莲与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盐源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董光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人董光莲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盐源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饶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