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与无锡科依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无锡科依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40号申请人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泗黎路286-2号A栋4楼南边。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无锡科依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深圳市迈科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科依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6188.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科依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188.3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苑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