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赵凤武与吉林大学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武,吉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48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武。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申请执行人赵凤武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许 竟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营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