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巧娜诉被告徐成权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巧娜,徐成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36号原告:程巧娜。被告:徐成权。原告程巧娜诉被告徐成权之间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徐成权持有中国护照,原告程巧娜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告徐成权出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巧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告徐成权出境。二、冻结担保人张亚梅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