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81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欧德山与刘祚保、刘祚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德山,刘祚保,刘祚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421号原告欧德山,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跃进,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祚保,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祚珍,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德山与被告刘祚保、刘祚珍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德山负担。审 判 长  戴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征良人民陪审员  黄殿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