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900号原告李艳。委托代理人张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玄志磊,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巩向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2元,减半收取98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星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