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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34号赵付兵,男,汉族李军生,男,汉族赵付兵申请李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临民初字第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临民初字第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