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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61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某,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赵某与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