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6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陆梅诉陈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6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梅,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琦,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凯(系陈琦之子)。原审第三人徐明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志娟(系徐明德之妻)。上诉人陆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陆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梅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上诉人陆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