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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薛红燕与马飞源、郑选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红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飞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选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姣。再审申请人薛红燕因与被申请人马飞源、郑选利、姚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红燕申请再审称:2014年8月3日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选利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郑选利、姚姣、马飞源用拳头进行殴打,致申请人嘴和左眼眶严重受伤,同时还将申请人家的房门、电视、桌子及墙面等财物损坏,申请人为治病花医疗费18121.54元,交通费1142.7元,误工费9150元,护理费1500元,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经鉴定,申请人为轻微伤,财物损失费5000元,各种损失总共64914.24元,但原判决仅赔偿申请人15893.92元,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现薛红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赵小玲郑选利、姚姣、马飞源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是正确的,薛红燕申请再审没有任何道理,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薛红燕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马飞源用拳头打伤薛红燕,侵犯了薛红燕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薛红燕对打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自己承担一定责任。原判决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由马飞源承担80%责任,薛红燕自行承担20%责任。审查中薛红燕并未提供新的证据,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对原判决查明的事实,薛红燕也承认是事实,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申请再审没有依据。综上,薛红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红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党秋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