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曹小金,曹建夫,曹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90、1892、1894号和江汉路1786号钱龙大厦202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杨轶华,行长。被执行人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藩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小金。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曹建夫。被执行人曹小金,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组**户。身份证号码:3390051966********。被执行人曹建夫,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组**户。身份证号码:3390051978********。被执行人曹其洪,男,194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组**户。身份证号码:3301211945********。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告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曹小金、曹建夫、曹其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曹小金、曹建夫、曹其洪尚应支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7602.07元(暂计算到2015年12月28日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24元,执行费人民币17876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158340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国顺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锦红建材有限公司、曹小金、曹建夫、曹其洪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顾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