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朱前旺、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朱前旺,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0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人仇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前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委托代理人万亚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被告朱前旺、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