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卢孝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509号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军。委托代理人白志强。被告卢孝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