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鲁某某、石某某、左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史某某,左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鲁某某、史某某、左某、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3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左某在横山县政协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左某在横山县政协工资收入24000元,提取后解除对被执行人左某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