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英亮与龙德炼、谢雯燕、龙志银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8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英亮,龙德炼,谢雯燕,龙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邓英亮,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龙德炼,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谢雯燕,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龙志银,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德炼、谢雯燕、龙志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龙德炼的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草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毕志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