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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XX霞与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霞,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XX霞。被执行人:天长市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金园华庭。法定代表人:焦义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滁劳人仲裁字133-1号、[2015]滁劳人仲裁字133-2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案提交了一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天益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五粮液核心品牌直营连锁店店长聘任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并未如实陈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滁劳人仲裁字133-1号、[2015]滁劳人仲裁字133-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