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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谌亮祥、谌青松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谌亮祥,谌青松,蒋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光,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谌亮祥。被执行人谌青松。被执行人蒋水宏。申请执行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谌亮祥、谌青松、蒋水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谌亮祥、谌青松、蒋水宏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谌亮祥、谌青松、蒋水宏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