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6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905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630号之三申请人: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被申请人: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家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雅。原告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363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1幢B601、B602室的房屋。原告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1幢B602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家港市鹿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张家港塘市支行(1102271329000058816)账上的4129125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1幢B6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晓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天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