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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历振东与李晓营、付红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振东,李晓营,付红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676号原告历振东,农民。委托代理人蒙景祥,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营,农民。被告付红青。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断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历振东与被告李晓营、付红青、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历振东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历振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历振东负担。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仲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