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守贤与赵伟盾、兰淑香、李瑞林、赵阿丽、沁阳市天和源煤炭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33号本院在执行王守贤与赵伟盾、兰淑香、李瑞林、赵阿丽、沁阳市天和源煤炭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守贤申请将被执行人赵伟盾、兰淑香、李瑞林、赵阿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伟盾(身份证号:*****************)、兰淑香(身份证号:******************)、李瑞林(身份证号:******************)、赵阿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