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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4��催1号申请人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后街226号。法定代表人陈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4030005220444512、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龙泰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聚塑鑫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舒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