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晶涛、梁秋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晶涛,梁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符兰滨,理事长。被申请人:赵晶涛,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梁秋华,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晶涛、梁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晶涛、梁秋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二、被告赵晶涛、梁秋华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三、原告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赵晶涛、梁秋华依法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其中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宁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