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张母桥支行与李加贵、高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张母桥支行,李加贵,高福琼,高福祥,夏应转,高福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184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张母桥支行,住所地舒城县张母桥镇。负责人:肖润生,行长。被告:李加贵,男,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高福琼,女,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高福祥,男,居民,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夏应转,女,居民,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高福胜,男,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张母桥支行与被告李加贵、被告高福琼、被告高福祥、被告夏应转、被告高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提出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