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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罗承彬与莫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彬,莫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532号原告:罗承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小琴。被告:莫巧燕。原告罗承彬与被告莫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莫巧燕归还原告罗承彬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承彬的委托代理人屠小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巧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余伟斌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原告现自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巧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罗承彬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莫巧燕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罗承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