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一平、王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一平,王小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968号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唐辉仁,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平。被告王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一平、王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原告诉讼请求时间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安县高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燕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婷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