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某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杜某跃,男,汉族,小学文化。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跃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某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某跃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某社区新塘街附近寻找盗窃目标。经过新某村五巷11号出租屋时,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的裤子挂在屋内,遂拿了一把扫把从窗户伸进屋内,去勾赵某某的裤子,欲盗取裤内钱财。期间,赵某某发现并追喊,杜某跃随即逃跑。随后,被告人杜某跃在逃离现场不远处,因形迹可疑,被附近伏击的便衣警察抓获。另查,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杜某跃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某跃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本院意见被告人杜某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杜某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二十五天折抵刑期二十五天。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