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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钦军与苗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钦军,苗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873号原告郭钦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被告苗蓬,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原告郭钦军与被告苗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苗蓬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苗蓬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苗蓬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苗蓬的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钦军对被告苗蓬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