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郭钦军与苗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钦军,苗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873号原告郭钦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被告苗蓬,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原告郭钦军与被告苗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苗蓬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苗蓬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苗蓬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苗蓬的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钦军对被告苗蓬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田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