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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邦与被执行人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邦,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邦。被执行人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慧兰被执行人贾建泰。申请执行人张海邦与被执行人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