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北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33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前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地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照号辽MX**号黑色奥迪牌轿车一辆。该车在本院查封期间内,不准办理车辆买卖、抵押等转移过户手续。二、将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上述车辆财产异地查封在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院内。在本院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吴某某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抵债和处分被查封的上述车辆财产,不得对被查封上述车辆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上述车辆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