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连庆、刘凯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连庆,刘凯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东进。被执行人吴连庆。被执行人刘凯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连庆、刘凯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连庆应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电白县美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凯帆对上述债务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连庆在银行的存款,已全部清偿了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