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寿生与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生,张润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29号原告张寿生。被告张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生与被告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生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