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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寿生与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生,张润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829号原告张寿生。被告张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生与被告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生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