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涂文太与巫利卫、肖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文太,巫利卫,肖梅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1059号原告涂文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菊红,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利卫。被告肖梅芬。原告涂文太诉被告巫利卫、肖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涂文太于2016年4月26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巫利卫、肖梅芬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3‰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6日登记离婚。被告巫利卫于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涂文太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止,按月利率23‰计息,每月结息,到期本息一次性归还。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两个月利息,余款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巫利卫、肖梅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文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涂文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涂文太负担50元,被告巫利卫、肖梅芬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