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驹,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圣都物流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3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涪陵,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