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1103号原告:徐某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琴,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