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小军与常凤、代安望、代卫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军,常凤,代安望,代卫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小军。被执行人常凤。被执行人代安望。被执行人代卫谊。赵小军与常凤、代安望、代卫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常凤、代安望、代卫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赵小军218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共计4770元,由赵小军承担4200元,常凤、代安望、代卫谊承担570元。本案执行费为227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88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