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孟正兰与官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正兰,官晓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953号原告孟正兰,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官晓莲,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正兰与被告官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正兰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孟正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孟正兰承担。审判员 应木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