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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松青与谭跃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青,谭跃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97号原告何松青。被告谭跃福。本院受理原告何松青诉被告谭跃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松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