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松青与谭跃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青,谭跃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97号原告何松青。被告谭跃福。本院受理原告何松青诉被告谭跃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松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耀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