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易龙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杨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易龙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杨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954号原告深圳易龙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工栋D一19K,组织机构代码67666750-X。法定代表人赖万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鉴璇,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二路117号厂房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11899105。法定代表人杨志超,总经理。被告二杨志超,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封丘县留光乡于林村*组,身份证号码4107271983********。上列原告深圳易龙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二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126323.5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6323.5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原告起诉之日止的利息有2676.5元,即本息暂合计129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6323.5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易龙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6323.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632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志超对被告深圳市格诺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毓纯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