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任培强与隋良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培强,隋良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培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波涛,海阳市东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良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军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培强因与被上诉人隋良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留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