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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邱谓佳、刘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邱谓佳,刘莉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383号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9307457J(1/1),住所地:江山市市区虎山一街56号。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被告:邱谓佳。被告:刘莉芳。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谓佳、刘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至2016年5月25日止的利息7159.29元及之后至判决确实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建、杨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谓佳、刘莉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邱谓佳、刘莉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9日,被告邱谓佳以钢结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到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处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逾期加收罚息。并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由借款人邱谓佳的配偶刘莉芳在合同书上签名。借款后,被告邱谓佳对利息支付到2015年2月20日止,但二被告对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他利息至今未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谓佳、刘莉芳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7159.29元及支付按本金70000元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实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已减半),由被告邱谓佳、刘莉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