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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000号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祝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天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淑琴,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朔州经济开发区丰宇集团院内。负责人常喜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朔州市鑫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6元,减半收取65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