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康业与茂名市茂港区盈辉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业,茂名市茂港区盈辉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34号原告:陈康业,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河东鉴江区。被告:茂名市茂港区盈辉商行,经营地址:茂名市迎宾四路152号大院1、2号首层西第三、四间商铺。经营者:吴木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业诉被告茂名市茂港区盈辉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业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陈康业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