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华灯与上海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金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灯,郑金富,上海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4039号原告林华灯,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富,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上海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金富。被告郑建华,男,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林华灯与被告郑金富、上海悦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人民陪审员 任汤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