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禄云与王波,于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禄云,王波,于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刘禄云。委托代理人杨旭,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系粤B×××××号车驾驶人。委托代理人郝华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红,系粤B×××××号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号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人陈令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瑞娜,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禄云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禄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风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