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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守忠与石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忠,石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033号原告:张守忠,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石民,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忠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守忠负担。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