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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XX辉、郭雪斌与陈修林、陈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辉,郭雪斌,陈修林,陈修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748号原告:XX辉。原告:郭雪斌。委托代理人:陈辉,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修林。被告:陈修忠。原告XX辉、郭雪斌为与被告陈修林、陈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修林偿还两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修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8日,被告陈修林向原告XX辉、郭雪斌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陈修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被告陈修林至今未还,被告陈修忠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修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XX辉、郭雪斌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修忠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修林、陈修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朱梦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