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082号原告:孙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被告:陈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