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自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46号被执行人李自胜,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李自胜因诈骗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自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自胜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刑初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对李自胜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