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蒋家华、梁如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华,梁如兵,蒋家华,梁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蒋家华,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梁如兵,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蒋家华与被执行人梁如兵(2016)浙1004执8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家华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如兵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610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2000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8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维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琦 关注公众号“”